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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湟中、湟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三县卫生局、四区社发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兴奋剂(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流通秩序,确保2008奥运药品安全,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目录与说明书核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223号)、《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08]10号)、《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08]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凡是辖区内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原料药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对已印制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包括已出厂的),可以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但不得有文字模糊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保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库存或已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各级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现有药品依照“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品种名单”进行自查,对查出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积极协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工作。
二、医疗机构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采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从2008年5月1日起,凡是购进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原料药除外)。青海省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三、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中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四、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三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主动与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多巴高原训练基地等重点场所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区以下医疗机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工作由四区社会发展局负责通知,各医疗机构协助药品供应企业做好标注工作。
六、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进行:从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治理。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奥运会闭幕为巩固提高阶段,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专项治理,巩固集中治理的成果,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附:青海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定点)名单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青海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药品批发企业(定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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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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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宁市建国路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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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
西宁市建国路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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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海省福瑞德医药有限公司 |
西宁市南大街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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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海美信医药有限公司 |
西宁市长江路124号写字楼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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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海信友卫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宁市昆仑路1号7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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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海九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
西关大街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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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宁市五四西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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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青海亚宝瑞新医药有限公司 |
西宁市五一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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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海省新绿洲药业有限公司 |
小桥大街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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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朝阳东路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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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海省中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互助西路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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